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章 招聘第十一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