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