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区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对已经处理完毕的事项重复提出投诉,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投诉事项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三)对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五)对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六)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