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区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对已经处理完毕的事项重复提出投诉,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投诉事项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的;
(三)对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五)对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六)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