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纳入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发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及时更新;提供查询、业务咨询和网上办事预约等服务;公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受到表彰奖励、处罚处分情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