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对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