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诉讼中需要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