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诉讼中需要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