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同业机构和人员、虚假宣传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司法鉴定业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