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范知识产权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二)以诋毁其他服务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三)就同一事项接受利害关系人双方委托;(四)其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