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范知识产权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二)以诋毁其他服务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三)就同一事项接受利害关系人双方委托;

(四)其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