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可以采取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为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公开在先等提供证据支持。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方式,优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等技术为申请人提供远程公证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