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 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草原补偿费按照该草原被征用或者使用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的五倍支付;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亩被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的十倍支付;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支付。

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