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依法进行草原流转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草地载畜量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核定一次。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