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等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其占用草原面积(含废弃物存放占用面积)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作业方式进行。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应当按牧草地产值补偿基数给予草原承包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未承包经营的草原应当依法给予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补偿。
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按牧草地产值补偿基数一次性足额向县级以上草原监理部门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