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四十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方面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原解释机关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