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5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Article 40Amended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方面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原解释机关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