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请批准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书面报告,并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