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予以研究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