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