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