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草原和森林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洲生态防护林体系建设。农田防护林占耕地比例不低于10%。土地整理项目、新开垦耕地的农田防护林体系,其占耕地比例不低于12%,并做到树种搭配合理,林网配置优化,林带完整无缺。四荒地、宜林地应当采取平原人工种树种草、封育恢复等措施,加快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重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