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草原和森林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擅自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以及破坏野生动植物物种栖息地、繁殖场所的项目与设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