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草原和森林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四爪陆龟、野果林、樱桃李、小叶白蜡等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