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伊犁河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四爪陆龟、野果林、樱桃李、小叶白蜡等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