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伊犁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洲生态防护林体系建设。

农田防护林占耕地比例不低于10%。土地整理项目、新开垦耕地的农田防护林体系,其占耕地比例不低于12%,并做到树种搭配合理,林网配置优化,林带完整无缺。

四荒地、宜林地应当采取平原人工种树种草、封育恢复等措施,加快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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