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十四条已废止在生态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