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按照《新疆生态功能区划》基本框架,将伊犁河流域划为婆罗科努山南坡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哈尔克他乌-那拉提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伊犁河谷平原绿洲农业生态功能区,喀什河、巩乃斯河河谷平原草原牧业、绿洲牧业生态功能区,昭苏盆地-特克斯谷地草原牧业生态功能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应当采取人工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抚育、森林管护等措施,恢复森林植被。
绿洲农业生态功能区,应当对河滩地和低阶地上的盐渍化和沼泽化土地加强排水工程建设,防治水土流失和荒漠化。
草原牧业、绿洲牧业生态功能区,应当加强林草植被保护,旱地退耕还草,防治水土流失。
谷地草原牧业生态功能区,应当加强草原保护,退耕还草,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加快牧民定居,建立人工草料地。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