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