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三)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

(四)领证家庭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五保户家庭;

(五)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六)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

(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和第七项规定中适用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