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