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伊宁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支持合作区管委会的工作。对涉及合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项管理职权,应交由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合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合作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对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合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