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伊宁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支持合作区管委会的工作。对涉及合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项管理职权,应交由合作区管委会行使。合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合作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对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合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