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等部门可在合作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