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合作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建设的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可以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区的各项经济和行政管理事务。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