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场所和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和对孤儿的收留抚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