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以及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