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以及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