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设置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警示标志,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