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予以制止,或者向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