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