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设置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警示标志,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