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提交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意见;(四)加强和改进本级预算管理的建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