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将计划、规划、预算的调整初步方案及说明送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