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报告送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反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