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国有博物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展出禁止拍摄的文物,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制作出版物、影视片、音像制品或者兴办大型活动等需要拍摄国有文物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或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文物补偿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