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销售前应当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应当加贴销售标识。销售标识不得伪造、涂改、毁损、挪用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