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国有博物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展出禁止拍摄的文物,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制作出版物、影视片、音像制品或者兴办大型活动等需要拍摄国有文物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或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文物补偿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