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民营企业,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认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