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复核第八条已废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民营企业,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认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