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等业务活动;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科技和产业发展总体要求;

(三)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边远地区不低于10%;

(四)每年用于科技研发的投入不低于企业年总支出的3%。

申请认定民营高新科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