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复核第九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变更或者终止时,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报原认定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