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Chapter 2 认定与复核Article 8Repealed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民营企业,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认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