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四章 体育产业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特殊体育项目由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