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四章 体育产业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可行性论证报告;(二)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器材;(三)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救护人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